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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6-00280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開日期 | 2026-01-20 |
| 文件編號 | 錫政辦規(guī)〔2025〕11號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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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參加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 | ||||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參加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無錫市參加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運動員在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頑強拼搏、爭創(chuàng)佳績,激勵訓練單位、教練員積極進取、培養(yǎng)輸送更多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不斷提升我市競技體育綜合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20〕4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堅持向一線傾斜,以運動員和教練員為主,兼顧保障人員保障單位,堅持突出成績突出貢獻,按照比賽成績分級分類進行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包括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世界杯總決賽、青奧會、亞運會,足球 、籃球、排球(以下簡稱“三大球”)亞洲最高水平單項比賽,以及殘奧會、特奧會、亞殘會等賽事。
世界錦標賽、世界杯、世界杯總決賽獎勵項目以國家體育總局在每個全運會周期設置公布的競技類競賽項目為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由我市培養(yǎng)、輸送(含引進),參賽時注冊地為江蘇省的運動員。
本辦法所稱教練員,包括運動員參加國際重大競技體育比賽時的直接帶訓教練員(教練組)和運動員在江蘇省運動員注冊平臺中確定的市級輸送教練員。
本辦法所稱保障人員,是指我市保障運動員在奧運會上取得獎牌的訓練管理人員和科醫(yī)人員;本辦法所稱保障單位,是指我市對在奧運會上取得獎牌有貢獻的訓練單位和科醫(yī)保障單位。
第五條 對在奧運會上作出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保障人員和保障單位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根據成績按照《江蘇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及時給予獎勵。獎勵方案由市體育局制訂。
第六條 奧運會物質獎勵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獎勵方案參照江蘇省奧運會獎勵方案制定,方案應當明確獎勵對象、獎勵人數和獎勵標準。
根據《江蘇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給予的一次性獎金,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不影響奧運會物質獎勵。
第七條 運動員參加世界錦標賽、世界杯、世界杯總決賽,獲得金、銀、銅牌的,分別給予人民幣30萬元、18萬元、15萬元獎勵;參加青奧會、亞運會、“三大球”亞洲最高水平單項比賽,獲得金、銀、銅牌的,分別給予人民幣10萬元、6萬元、4萬元獎勵。
運動員參加同一賽事多個項目獲得獎牌的,按照多個項目獎勵標準累計計算。個人項目和“三大球”項目全額計算,2人以上團體項目和其他集體球類項目減半計算。
第八條 獲獎成績,應當符合有關競賽規(guī)程、規(guī)則、規(guī)定要求。
確需提供佐證材料的,運動員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追回已發(fā)放獎勵。
運動員、教練員等違反賽風賽紀、違規(guī)使用興奮劑的,按照規(guī)定取消相關運動員、教練員、保障人員和保障單位獎勵,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單獨簽訂協議引進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協議中已經明確獎勵標準的,按照協議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省隊市辦項目,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獎勵方案。
第十一條 獎勵經費納入下一年度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殘奧會、特奧會、亞殘會比賽獎勵辦法由市殘聯按照相關規(guī)定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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